谁有权给疯癫者套上锁链?
从春节前到春节后,汉高祖故里“八娃妈”的新闻热度不减,当地有司使出浑身解数,一稿再稿,乃至三稿四稿,依然无法取信于公众。大概对社交媒体上喜欢饶舌的人,只能采取必杀技,“应删则删,能封就封”。在微博上多嘴的我,享受了“休假式闭嘴”待遇。也挺好,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看看书,练练字,三稿四稿——但我可没才能也没心思去做福尔摩斯式的编剧。
这一事件引发的热议中,有一些人认为要尊重中国乡村二十多年前的现实,不可理想化地用现在的经济、法治、文化标准去衡量历史。这没错,我们不能对秦皇汉武时代的人,讲二十四字的核心价值观。然而,我想提醒的是,高祖故里的那件事,不是历史,而是活生生的现实,可怜的“八娃妈”还活着,还在苦难中。
即便回到上世纪九十年代,尊重当时乡村的经济和法治水平,我依然想问一句:谁有权约束一个疯癫的人?董某民是合法的主体吗?
我在湘中农村长大,对乡村里放任不管的精神病患者给他人安全带来的威胁深有体会。少年时我们邻村有一个精神病患者叫“毕癫子”,常常梦游似地行走在山道上,好在他不伤人,但那副蓬头垢面、自言自语的模样,让小孩子远远看到吓得飞也似地逃跑。哪一家人有个疯癫的人,是其父母最大的负担,日夜不得安生,至死方休。如果是“武疯子”,那更麻烦了,一旦出去伤了人,就是大事。那时候多数农家没有条件把疯癫的人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,对“武疯子”往往采取“土法约束”的办法,比如给其套上铁锁链,栓在家里,让他不能出去伤害别人。能管他一日三餐不饿死就行了,至于人的尊严,顾不得了。
对这样的“土法约束”,大多数人能理解,如果今天的人质问为什么不花钱送其住院治疗,庶几近乎“何不食肉糜”的腔调。但对此行为旁人不觉得残忍是因为认可其父母(如果成婚后才发癫就是其配偶)有权这么做,用法律名词来说,因为父母(配偶)是合法的监护人。这样做是不得已,为了公共安全。当然,如果监护人对疯癫者的约束超过必要强度,采取虐待和伤害,仍然是违法的。
且将话题回到高祖故里的“八娃妈”铁链锁颈。就算彭城有司第一份通过所言“经常无故殴打孩子和老人”,以及某人独家爆料说“平时铁链子不是一直都栓着的,而是她发病的时候才栓”,这些说法都是真的,那么董某民有权这样做吗?我认为没有,董某民不是“八娃女”的合法监护人,就算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一纸婚书也是非法取得的。——对当地民政部门与董某合谋的事,纪检监察部门应该有个交代。偷窃或霸占来的权利不是权利,不管偷窃、霸占多长时间。她被拐卖,在心智不正常时被“捡到”(其实就是霸占,把她当成一个“物”),与董某民“结婚生子”,都是一种持续伤害的后果,其被铁链锁颈,当然是持续的伤害。
“八娃妈”被伤害的重要后果是几个孩子,这是既成事实,孩子是无辜的,应该被善待。可施害者董某民特别是用国家权力为施害行为背书、漂白的当地的工作人员,难道不应该被追究吗?
以历史的发展阶段和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为由,无法替董某民的行为辩解。打一个极端的比喻,即使在蓄奴合法的古代,只有主人才能惩罚奴仆(和传统社会里父母对未成年孩子有惩戒权一个道理),别人把奴仆抢夺过去,他对奴仆的一切惩罚行为都没有合法性支持。
好了,唠叨这些不愉快的事,还是赞美一下大好春光吧,书一副杜甫的五言绝句献丑。老杜漂泊西南,衣食匮乏,尚能苦中作乐,何况今日我辈处在虽“八娃妈”亦不能减其华彩的大好时代。